案情: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张女士走到广州市白云端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时,一条大狗从天而降。张女士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而大狗起身后离开不知所踪。张女士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找不到涉事狗及狗的主人,张女士将整栋楼十多个业主和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损失300余万元。本案的审理自2018年一直持续到今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受害系因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女士人身损害。故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仅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物业配合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众人聚餐原本是好事,但在饮酒的情况下,各个聚餐人之间都有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五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有不当劝酒行为,且在李佳醉酒后没有及时履行安全注意、照顾的义务,致使李佳在缺少帮助的情况下死亡,五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万事律师在此提醒: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酒虽好喝,但要量力而行。劝酒者尤其对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酒后驾车未劝阻发生车祸等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导读:随着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双方离婚所面临的债务承担问题成为双方的焦点问题,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万事平台的赵锦华律师根据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实务经验为您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概分如下几类: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如该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指导、指导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所负债务只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说明一种情况,一方赌博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方所负的赌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开支,属于一方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债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出借人明知是借款的用途,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发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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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信用卡的存在不知情。信用卡消费清单是可以查得到的,如果离婚的时候有未偿还的信用卡,可以从消费清单上的透支资金的用途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否则未透支的一方无偿还义务。
关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作出如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之前的文章中,详细论述了城镇户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属关系的其他人是否能通过遗赠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根据宅基地的性质而言,答案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农村的宅基地归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所以设立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基本的居住需求。如果受遗赠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依据民法典关于遗赠的规定,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但如果受赠人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本,是不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6月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曾对此问题就做出过明确解答:“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配合。”
综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遗赠,需区分以上两种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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