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平台       博法致用  义证先锋 2021-10-20T03:17:26Z https://www.nozhai.cn/feed/atom/ WordPress https://www.nozhai.cn/wp-content/uploads/2019/12/cropped-logo512.512-2-32x32.png 站点默认 <![CDATA[天降大狗被砸瘫,狗主找不到,谁担责?]]> https://www.nozhai.cn/?p=1037 2021-10-20T03:17:26Z 2021-03-18T03:11:54Z
前言:轰动一时的广州白云端区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砸倒了张女士,张女士被高位截瘫。类似的事件发生过很多,大多数是物品从高楼上坠落砸到路人,而本案是活物,是一条大狗,不管是高空坠物品还是坠活物,责任应该谁来担?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结合本案为您做详细解析。
       案情: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张女士走到广州市白云端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时,一条大狗从天而降。张女士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而大狗起身后离开不知所踪。张女士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找不到涉事狗及狗的主人,张女士将整栋楼十多个业主和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损失300余万元。本案的审理自2018年一直持续到今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受害系因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女士人身损害。故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仅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万事律师赵锦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的法条有两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配合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所受的伤是因狗从建筑物的公共区域三楼的天台坠落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也无法确定狗的实际管理人,但被告蔡某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广州煌某公司,该公司在天台种植植被,是天台的实际使用人,故蔡某与该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更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整个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十余人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这对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是不公平的。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信张女士是在狗的主人无法找到的前提下,才将整栋楼的房主和承租方诉至法院,这是张女士在无奈之举,不论如何本案已经尘埃落定,法院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维护了绝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
站点默认 <![CDATA[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https://www.nozhai.cn/?p=1034 2021-03-20T05:01:57Z 2021-03-17T01:50:53Z 前言: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习俗,无酒不成席,喝酒可以沟通,联络感情,但喝酒喝多了必然会伤身,因喝酒而死亡的人数不在少数,在酒桌上喝死的也大有人在,如真不幸出现了这种情况,同饮者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类案件,北京万事律师事物所的赵锦华律师为您解析。

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案例:北京某男子宋某在与好友饮酒后不幸窒息死亡。宋某的家属认为五名同饮者存在不当劝酒行为,且没注意到宋某的危险情况,故向五名同饮者提出索赔。五名同饮者感到很冤枉,均不同意赔偿,否认对宋某有劝酒、敬酒、灌酒的行为,有被告称宋某在喝完酒后才参与的他们的聚会,宋某来时就已经是满身酒气,不排除宋某是在与别人喝酒时,被别人灌醉的情形。还有一名被告称,宋某到时大家已经喝完酒,宋某自己主动要喝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但同时五名同饮者对宋某的人身安全负有照顾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五名同饮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中两人没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另外三人每人承担2%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0.8万多元。

原告认为,众人聚餐原本是好事,但在饮酒的情况下,各个聚餐人之间都有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五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有不当劝酒行为,且在李佳醉酒后没有及时履行安全注意、照顾的义务,致使李佳在缺少帮助的情况下死亡,五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万事律师在此提醒: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酒虽好喝,但要量力而行。劝酒者尤其对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酒后驾车未劝阻发生车祸等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
站点默认 <![CDATA[离婚后,想要回孩子抚养权,能否被配合?]]> https://www.nozhai.cn/?p=1017 2021-03-17T01:25:13Z 2021-03-17T01:25:13Z
     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当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在离婚时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诸多案例,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能否获得法院的配合,因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判决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结合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曾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女。2018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各扶养一个孩子。后张某诉至法院,以曾某虐待打骂孩子,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诉讼中,曾某承认自己对孩子有过打骂行为,但只是因为孩子的学习,除此之外,从没有无故打骂孩子。主审法官单独对孩子进行了询问,孩自说曾某确实因为学习会打骂他,曾某在生活上也会照顾她,孩子更愿意跟随张某生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无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发生,被告曾某能够照顾好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并照管其学习,原告

无其他实质证据证实孩子与被告生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离婚后,居住地发生变化,如果孩子跟随张某生活,势必会改变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且张某还有一个更小的孩子需要原告 周到的关心和照顾,双方离婚后很可能面临重组家庭,原告带两个孩子不利于今后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判决是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万事律师认为:虽然在指导孩子的问题上,作为父母的一方指导方法可能欠妥,欠缺耐心,但不必然会导致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扶养权的变更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五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配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站点默认 <![CDATA[“法拍房”所有权自何时转移?你知道吗?]]> https://www.nozhai.cn/?p=1013 2021-03-16T07:11:51Z 2021-03-16T07:11:51Z
 

前言: 一直以来,“法拍房”的报价因低于同类商品房的报价,因在报价上占有绝对的长处,使很多购房者趋之若鹜。但是,对很多购房者来说,房屋虽然拍下来了,但房屋的所有权何时转移?对此很多人会存在误区。接下来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为您分析法拍房的所有权自何时发生的转移?
      对于通常的房屋买卖来说,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办理完产权登记,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但“法拍房”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却有所不同。“法拍房“涉及到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是拍得房屋的时间、落实裁定生效的时间和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这三个时间节点哪个节点应当作为法拍房所有权变更的时间呢?我们先看一下法律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与之前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一致。所以“法拍房”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不是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更不是拍得房屋的时间,而是在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落实裁定的时间。
万事律师提醒您:“法拍房”虽然报价便宜,但在购买“法拍房”前,应当实地去看房,并清楚的了解所购房屋内是否有租赁等情况,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 意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案例存在“法拍房”拍下后才发现拍得的房屋上有租赁,租户拒绝交纳租金的情况,或有其他纠纷存在的情况。

]]>
站点默认 <![CDATA[复印件、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https://www.nozhai.cn/?p=1009 2021-03-12T10:24:21Z 2021-03-12T10:24:21Z
导读: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只有证据的复印件、复制件,没有原件的情况,那复印件、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为您解读。
    复印件、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情况是,除了复印件、复制件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时候很难认定该复印件或复制件的真实性,也就无证明效力。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只有复印件、复制件,当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及实施予以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是不能单独作为电感的依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
      所以,在审判实务中,即便是找不到原件,但能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复印件、复制件的真实性,复印件、复制件并不当让无证明效力。当诉讼中遇到此类困难时,建议向专长的律师寻求帮助,挽回自己的损失,以免因证据原件丢失,让自己面临败诉的局面。
     
]]>
站点默认 <![CDATA[大额现金借款,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配合]]> https://www.nozhai.cn/?p=1007 2021-03-12T10:04:42Z 2021-03-12T10:04:42Z
导读: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大额借贷的情况比较常见,以现金形式支付出借款项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但发生的大额现金借款,如果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法院配合?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依据多年的实务经验,结合具体案例,作出如下解析。
    案例:湖南某公司向屈某出具了向其出借4400余万元现金的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湖南某公司逾期未还,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在诉讼中,湖南某公司声称仅收到了屈某通过转账支付的900万元,剩余的款项屈某并未支付,仅同意偿还转账支付的900万元,本案一审仅判决湖南某公司偿还借款900万元,并驳回了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屈某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以已经履行了现金支付的义务为由提起再审。经最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屈某以现金支付的借款3千余万元是否实际发生。对此,最高院认为屈某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制度。并驳回了屈某的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根据该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如出借人无法赠与的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制度,人民法院不会予以配合。
      综上,出借人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事实,其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配合。所以遇到大笔金额的借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存在诸多风险,在此提醒大家,大额借款不要以现金形式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是最好的方式。
]]>
站点默认 <![CDATA[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https://www.nozhai.cn/?p=1005 2021-03-10T03:56:44Z 2021-03-10T03:55:34Z
导读: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当子女的夫妻关系走到尽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经常出现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的差异,一方认为是赠与,而另外一方(父母出资一方)认为是借款,对方应当承担一半的还款义务。父母的出资款应该如何来认定,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根据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结合案例为您作出精准分析。
     曹某与张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曹某出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曹某主张2010年购买房屋时,其母亲出资40余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张某承担一半,但张某认为当时购买房屋时,曹某的 母亲确实出资了,但当时从没有说是借款,就说是给二人买房的钱,所以曹某母亲的出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对曹某母亲的出资性质有异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并未处理该笔款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曹某的母亲因民间借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经一、二审认定,曹某母亲的出资行为属于借款,不属于赠与,因为缺乏曹某母亲明确表示赠与的证据,不宜认定是赠与。
       该类案件是目前法院对待此类案件通常的处理态度,因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待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经尽完,父母无义务继续供养子女,不能将父母的出资行为认为理所应当然。所以在此提示:为防止将来有不必要的争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时,不管是对双方的赠与和还是对子女一方的单独赠与,亦或是借款,都应该明确约定好。

]]>
赵锦华 <![CDATA[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https://www.nozhai.cn/?p=1110 2021-03-10T03:14:32Z 2021-03-02T04:01:32Z 万事平台 - 官方网站——您身边值得信赖的长期伙伴。

导读:随着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双方离婚所面临的债务承担问题成为双方的焦点问题,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根据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实务经验为您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概分如下几类: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如该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指导、指导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所负债务只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说明一种情况,一方赌博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方所负的赌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开支,属于一方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债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出借人明知是借款的用途,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发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
站点默认 <![CDATA[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https://www.nozhai.cn/?p=1097 2021-03-03T06:24:26Z 2021-03-02T03:32:15Z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透支信用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对此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为您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透支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情况不同所得的结论不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透支大额信用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挥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第一种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信用卡的存在不知情。信用卡消费清单是可以查得到的,如果离婚的时候有未偿还的信用卡,可以从消费清单上的透支资金的用途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否则未透支的一方无偿还义务。

 

 

]]>
赵锦华 <![CDATA[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遗赠?————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 https://www.nozhai.cn/?p=1022 2021-03-01T02:00:10Z 2021-02-07T02:46:32Z 导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同其他私有财产一样,适用于遗赠?也就是说农民生前是否可以以遗赠的形式,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此万事平台赵锦华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关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作出如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之前的文章中,详细论述了城镇户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属关系的其他人是否能通过遗赠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根据宅基地的性质而言,答案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农村的宅基地归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所以设立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基本的居住需求。如果受遗赠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依据民法典关于遗赠的规定,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但如果受赠人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本,是不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6月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曾对此问题就做出过明确解答:“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配合。”

综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遗赠,需区分以上两种不同的情况。

版权声明:本文为万事平台原创文章!

]]>